一、项目申请条件
1.非个人申报商标注册资助项目: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包括深汕特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2.个人申报商标注册资助项目:拥有深圳户籍或持有效深圳市经济特区居住证的个人。
3.商标权为多方共有的,则由第一顺序商标权人提出申请。
4.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均以马德里国际注册证明/境外商标证书/国内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商标证书中的权利人、国别、地址(需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日期信息为准。
二、项目扶持力度
1.申请人通过马德里体系获得商标注册证的,按照指定国家或者地区的数量进行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者地区资助1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者地区。申请人在获得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后,凭证书一次性申请资助,同一商标在各指定国家核准注册后不再重复资助。
2.申请人获得欧盟知识产权局、非洲知识产权组织、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3000元的资助。
3.申请人在单一国家获得国外商标注册证的,每件资助1000元,该项同一申请人申请2020年商标注册资助项目所有单一国家受资助总件数不超过3件。
4.申请人取得港澳台地区商标注册证的,每件资助1000元,该项同一申请人申请2020年商标注册资助项目所有港澳台地区受资助总件数不超过3件。
5.申请人获得国内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证的,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每件资助20万元,地理标志每件资助50万元。
6.申报2020年商标注册资助项目中获得马德里国际注册证明、欧盟知识产权局、非洲知识产权组织、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国际组织注册证书、单一国家注册证书、港澳台注册证书的注册日或签发日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包括起止日期,下同)之间;获得国内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注册证书的注册公告日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间。
7.本款第1至4项同一申请人每年获得的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且仅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资助,不包括商标变更、转让、续展等相关业务产生的费用。
8.2020年商标注册资助项目需在对应年度申报地址提交申报。
9.同一件境外商标之前年度已经获得过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境外商标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已获得同一项目市级财政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一经发现将加入预警名单。本项目集中申报,一年只开展一次申报工作,请谨慎提交,避免错报、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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