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申请条件
1.深圳市成功发行债券融资工具的企业,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且不属于房地产、产能过剩等适用分类监管行业,其债券募集资金不用于国家产业政策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不参与民间借贷。本款所称债券融资工具包括:在银行间市场和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发行的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中小企业发行)、创新创业债、绿色债等创新品种债券;以及在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发行的创新型债券。
2.协助企业完成债券融资的金融机构、增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备案发行机构、承销商(或协助发行机构)、增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受托管理人等。单笔债券融资涉及多家机构的,由多家机构共同协商出一家机构统一申报。
二、项目扶持力度
1.对顺利完成融资的深圳市企业,按发行规模的2%,给予单个项目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的资助。
2.对协助企业完成债券融资的金融机构、增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按发行规模的1%,每个机构单个项目最高1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单个项目的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一个项目涉及多个合格机构的,单个机构的申报金额等于单个项目实际可申报的补贴金额/合格机构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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