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申请条件
(1)申请资助的单位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的企业,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导向。
(2)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就申请项目展开合作并签订合作协议(合同) , 合作协议的内容需包括项目开发的具体内容以及需完成的成果形式(含学术指标、经济指标)和项目实施地,并已向合作方支付合作经费,合作的形式可以是委托开发、联合开发、成果转化、技术转让等;
2.申请项目的主要成果产业化必须在坪山区内落地实施;
3.与申请单位合作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必须保证有足够的技术专家参与合作项目的技术研发工作;专家必须有能力主持项目研发活动的开展,并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技术优势;
4.申请项目的合作协议需在截止2020年、2019年、2018年内签订,合作项目经费支付行为发生在签订协议之后、2020年12月31日之前。产学研合作通过评审项目的确定标准:及格项目(总得分在60分及以上)得分取平均分为通过评审的标准分,超过该标准分(不包括标准分)为通过评审;若仅有一个项目参与评审的,该项目专家打分需达到70分为通过评审。产学研合作通过评审项目限额的确定:参评项目2个及以上的,可通过评审项目数量不超过参与评审项目数的30% (计算方式为:参评项目数乘0.3, 结果四舍五入确定产学研合作获批项目的封顶数)。
(3)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服务提供方需为区级及以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及坪山区高等院校或国家级科研机构建设的部分平台,具体包括:在2020年以前年度,曾获得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创新平台新建资助的区级创新平台、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及坪山区高等院校或国家级科研机构在2020年以前年度曾参与区级创新平台、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评审且评审得分超过该分类项下标准分(评审得分在60分及以上的全部项目的平均分)的平台。
2.服务采购方与服务提供方无投资关系。
(4)第(一)款资助和第(二)款资助不得重复申请。
(5)申请第(三)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从事技术型和产业型科研活动,人文社科类不在若干措施资助范围内;
2.正常开展科研工作,包括工作站(室)内正在从事科研活动的常驻工作人员至少5名及以上,进行中的科研课题5个及以上或课题的资金总额500万元以上,有详细的科研计划;
3.获得深圳市科协批准建立工作站(室)。
二、项目扶持力度
(一)对与区内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科技合作并已取得合作成果的坪山区企业,按照合作项目已支付金额的6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资助。对与区外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科技合作并已取得合作成果的坪山区企业,按照合作项目已支付金额的30% ,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资助。
(二)鼓励辖区企业采购本区无投资关系的企业或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对企业使用上级创新平台在坪山设立的科技服务机构或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资助,同一企业年度资助总额最高100万元。
(三)支持各类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建设,对获得市科协批准建立工作站并正常开展科研工作的(需在科研工作人员、科研课题、科研计划等方面满足要求),按照上级资助额给予1:1配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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