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申请条件
1.创新载体是指由深圳市及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在前海范围内实际经营并开展科技研发和产业化的平台载体,包括各级各类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创新中心、研究(发)中心(院、所、站)、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
2.创业载体是指在前海范围内实际经营开展创业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型创新创意企业与企业家的产业发展场所等空间载体,包括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和科技产业园区等。
3.创新创业载体运营机构是指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前海的独立法人机构。本实施细则通过资助创新创业载体运营机构的方式支持创新创业载体的发展。香港、澳门、海外知名高校和研究院在前海仅设立独立运营机构可不要求设立独立法人。
4.来自港澳台及海外的人员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或外国公民。护照等的港澳台
(2)获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海外永久居留权的港澳台或海外永久居民。
(3)在港澳台及海外大学留学并获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内地居民。
二、项目扶持力度
1.按在资助期限内实际缴纳租金的50%予以资助,每年的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按在资助期限内实际缴纳物业费(含水电费、空调费等)的50%予以资助,每年的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同一创新创业载体的租金及物业费资助累计不超过3年。同一时期内已经或正在享受前海其他有关租金或物业费优惠政策的创新创业载体,不再享受本条资助。
3.新载体中来自港澳台及海外的人员人数占实际研发团队总人数25%、50%以上,并同时满足条件的,在以上资助基础上分别增加10%、20%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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