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即重点企业研究院依托单位)应是在深圳市或深汕特区依法注册、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2018至2020年获得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2020年研发费用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
(2)拥有至少一个已通过验收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深圳市重点实验室、深圳市工程实验室、深圳市工程研究中心、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事后资助类的无需通过验收);
(3)2019年和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均超过5亿元,生物与人口健康技术领域(仅限医药生物技术,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研发技术,药物新剂型与制剂创制技术,医疗仪器、设备与医学专用软件子领域)的依托单位只需满足2019年和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均超过1亿元即可;
(4)2019年和2020年企业研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4%,生物与人口健康技术领域(仅限医药生物技术,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研发技术,药物新剂型与制剂创制技术,医疗仪器、设备与医学专用软件子领域)的依托单位应符合2019年和2020年企业研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0%,或每年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专项审计的研发费用(需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畴)超过4000万元;
(5)2018至2020年在重点企业研究院申请领域获得授权的有效知识产权(只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药品注册批件等)数量不少于30件,但集成电路设计、植物新品种研究、非软件开发类的依托单位可以符合近三年在重点企业研究院申请领域获得授权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不少于20件的条件,药品研发(仅限医药生物技术,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研发技术,药物新剂型与制剂创制技术子领域)的依托单位只需符合近三年在重点企业研究院申请领域获得授权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不少于15件的条件,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非自主研发方式拥有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不得超过总量的30%;
(6)聘用的重点企业研究院院长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在申请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1962年1月1日后出生);聘用的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中、高级职称或硕士、博士学位人数不低于总数的30% ,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人数不少于10名;院长和专职研发人员应均在重点企业研究院全职工作;
(7)重点企业研究院研发用房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现值不低于2000万元或原值不低于4000万元,软件类的依托单位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现值可以不低于1500万元或原值不低于3000万元;
(8)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记录,依托单位和重点企业研究院院长未被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二、项目扶持力度
1.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每年认定资助20个以内,每个单位限申报1个,本批次为2021、2022年度批次,合计40个以内。对经认定的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照依托单位上两年平均投入研发经费(应为依托单位实际投入重点企业研究院的自有资金,不包括各级财政资助资金)的25%予以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为1000万元。
2.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按照依托单位上两年平均投入研发经费的20%给予奖励补助,最高奖励500万元;评估结果为“合格”的,按照依托单位上两年平均投入研发经费的10%给予奖励补助,最高奖励300万元;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重点企业研究院资格,不予奖励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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