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申请条件
(一)参照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进行核准或备案。
3.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4.不存在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确因政策允许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标明并注明原因。
5.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二)专项条件
申报企业在海外运营的单个公共海外仓项目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企业需直接或间接持有申报海外仓境外投资主体不少于50%的股份;
(2)在境外运营2年以上,运营情况良好,具有可持续性;
(3)能够提供国际仓储和物流配送服务的同时,还能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国际货运代理、通关服务、入库质检、营销推广、线下展示、金融保险服务对接、售后维修服务、退换货服务中的3项以上服务;
(4)具备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信息化系统应包括ERP(企业资源管理系统)、WMS (仓库管理系统),ERP具备但不限于订单管理、库存管理、头程运输管理、计费结算等功能;
(5)仓储面积达到8000平方米以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深圳始发中欧班列境外沿线城市[巴尔喀什(哈萨克斯坦);乌兰乌德、克拉斯诺亚尔斯克、新西伯利亚、鄂木斯克、叶卡捷琳堡、莫斯科(俄罗斯);明斯克、巴拉诺维奇、布列斯特(白俄罗斯);华沙(波兰);汉诺威、汉堡、杜伊斯堡(德国)。]、RCEP成员国仓储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
(6)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50家以上,深圳企业占比不低于60%。
(7)申报海外仓未获得过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
二、项目扶持力度
企业被商务部遴选为为优秀海外仓实践案例,给予300万元奖励;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公共海外仓项目进行专家评审与专项审计,择优进行资助,每个项目给予200万元资助。
每个企业申报资助项目的公共海外仓数量不超过2个(优秀海外仓实践案例企业可申报1个公共海外仓资助项目),其相关联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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