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对象为在深圳市(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且具备境外展览组展能力和经验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2.申报单位具备开展申报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不存在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3.申报单位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二)项目条件
本年度计划资助组展单位组织企业参加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开展的重点展览项目。每个组展单位申请的项目数量不超过4个,每个项目实际组展规模至少达到20个标准展位(大于等于9平方米/展位)或180平方米,参展企业不少于10家。
对确定纳入2022年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计划的项目予以事后资助,一个展览项目只资助一家组展单位。
二、项目支持力度
每个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资金资助上限不超过200万元,资助金额以万元为单位进行资助,不保留小数点,不四舍五入。具体如下:
(一)展位费
1.中心展位费:中心展位用于深圳城市整体形象和产业发展成果展示,及为参展企业提供公共治谈区域和其他公共服务,全额补贴中心展位费,每次展览最多2个 ,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备注:在项目申报材料中未填报中心展位计划的不可申请该项资助。
2.企业展位费:企业展位是各企业的展示区域,给予每个企业不超过50%的展位费资助,按照每个标准展位(3x3平方米或者3x4平方米,以性办方确认文件为准)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最多资助2个展位。补贴比例与商务部有关资金比例挂钩,总资助比例不超过100%。
(二)公共布展费
1中心展位布展费:用于中心展位布展,据实申请,给予不超过15000元/展位的补贴。在项目申报材料中未填报中心展位计划的不可申请该项资助。
2.企业展位布展费:用于深圳展位整体形象统一布展,给予5000元/展位的补贴。
(三)展品报关清关、运输仓储费据实申请相关费用,金额最高为12万元。
(四)宣传费
用于展会相关宣传如会刊印刷等,据实申请 ,金额最高为6万元。
(五)承办费
用于组织企业参加境外展览,金额最高为10万元。
(六)特殊行业境外展览
服装等行业参加以动态走秀为主的境外展览,根据其行业特性对场地租赁、设备租赁及搭建、导演策划及制作、模特、摄影摄像、展品报关清关及运输仓储、宣传、承办等费用给予支持。据实申请,给予总金额不超过实际总支出50%的补贴,其中场地费用不超过实际场地费用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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