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申报条件
1.我市成功发行债券融资工具的企业,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且不属于房地产、产能过剩等适用分类监管行业,其债券募集资金不用于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不参与民间借贷。本实施细则所称债券融资工具,包括在银行间市场和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发行的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中小企业发行的)、创新创业债、绿色债等创新品种债券;以及在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发行的创新型债券。
2.协助企业完成债券融资的金融机构、增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备案发行机构、承销商(或协助发行机构)、增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受托管理人等。单笔债券融资涉及多家机构的,由机构共同协商由一家机构统一申报。
二、项目支持力度
1.对成功完成融资的本市企业,按照发行规模的2% ,给予单个项目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2.对协助企业完成债券融资的金融机构、增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发行规模的1%,每家机构单个项目最高10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个项目涉及的合格机构超过1家的,单家机构的申报金额等于单个项目实际可申报的补贴金额/合格机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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