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社会组织。
2.申报主体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3.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诺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4.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二)专项条件
1.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资助申请的申报单位为已列入《深圳市商务局2024年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计划》并实施相应组展项目的组展单位,及参加《深圳市商务局2024年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计划》所列线下展会的境外展览重点参展企业。
2.每个组展单位申请的项目数量不超过4个;每个线下展项目实际组展规模不少于20个标准展位(每个标准展位面积以项目主办方签署合同为准)或180平方米,组团参展企业不少于10家。
3.组展单位对组织参加境外展览安全承担主体责任,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
4.企业参展取得积极成效并获取订单,每家参展企业均提交《展会成效一览表》。
5.境外展览项目应当在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完成,已支付费用并取得相关单据资料和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6.申报项目主体须与相关费用单据资料、支付凭证和合同协议等申请材料信息相一致。
7.资助费用仅支持申请单位对公账户支付,不支持现金、个人和关联公司等支付方式。
二、政策扶持标准
对组展单位组织企业参加境外展览重点项目给予展位费和承办费资助,对境外展览重点参展企业给予展位费资助。每个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组展单位申报资金的资助上限不超过200万元。每个境外展览重点参展企业参加一次展会获资金资助上限不超过50万元,合计不超过200万元;不纳入单个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资金资助上限不超过200万元的统筹中。具体如下:
(一)展位费
1.中心展位费:中心展位是指用于深圳市城市整体形象和产业发展成果展示,及为参展企业提供公共洽谈区域和其他公共服务的展位,由组展单位搭建管理。全额资助中心展位费,每次展览最多2个,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其中,申报的组展计划总展位在50个及以下的,资助1个中心展位的展位费;总展位在51个及以上的,资助2个中心展位的展位费。
在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计划申报材料中未填报中心展位计划的不可申请该项资助。
2.企业展位费:给予每个企业不超过50%的展位费资助,按照每个标准展位给予资助,每个企业最多资助2个展位。
(二)承办费
对于组展单位组织企业参加境外展览的承办费用给予资助,金额最高为20万元。实际组展总展位在50个及以下的,每次资助承办费10万元;50个以上展位的,资助承办费20万元。
(三)重点参展企业展位费
对境外展览重点参展企业线下参加2024年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所发生的展位费给予50%的资助。每家境外展览重点参展企业参加一次展会所获资金资助上限为50万元,合计不超过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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