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
(一)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自开放受理之日起前三年,申报单位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即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未受到10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无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四)自开放受理之日起前三年,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资助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中(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五)从事优势材料、关键战略材料及前沿材料等领域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或从事人工智能、新型显示、新一代通信与网络、柔性电子、前沿技术等智能领域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
(六)所从事行业或开展的业务按照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或取得相关资质的,按要求取得。
2.具体条件
(一)项目申报开放受理之日前申报单位在光明区运营时间达一年(含)以上。
(二)研发中心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新经济500强及深圳工业百强企业在光明区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三)世界500强企业名单参考美国《财富》(FORTUNE)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排行榜(Global 500)”,中国500强企业名单参考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榜单”,民营500强企业名单参考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新经济500强企业名单参考中国企业评价协会发布的“中国新经济企业500强榜单”,深圳工业百强企业名单参考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计局联合发布的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名单”。百强企业名单以项目开放受理之日前最新结果为准。
4.申报单位已获得市级2020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2019年度研发费用)。
5.申报单位已获得光明区2021年企业研发投入资助项目资助(2019年度研发费用)。
二、项目支持力度
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新经济500强及深圳工业百强企业在光明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新材料、智能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中心,在享受区级普惠性研发费用补助基础上,连续3年按照该研发中心上一自然年度核准研发费用的10%给予额外资助,每年分别给予金额最高为1000万元、8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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