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斯威士兰商标注册概述
1.斯威士兰保护商标的法律为1981年的商标法及1989年的商标条例。
2.斯威士兰商标权基于申请在先原则。
3.斯威士兰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类型有: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系列商标和颜色商标。
5.斯威士兰商标注册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6.斯威士兰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二、不可作为斯威士兰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1.违反法律或公共道德,容易对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原产地、制造方法、特点或用途产生欺骗或混淆的商标;
2.仅仅由商品或包装物的形状或颜色组成的商标;
3.除非得到相关授权,不得注册与任何国家、国际组织或根据国际公约成立的任何机构的标志、旗帜、名称、名称缩写、名称首字母、政府标志或印记相同或模仿这些标志的商标;
4.全部或部分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在斯威士兰已经驰名的商标或公司名称,容易引起混淆的。
三、斯威士兰商标注册所需文件
1.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署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四张商标图样;
3.商品或服务的商标类别,—个商标申请可以包含多个商品或服务的类别;
4.在斯威士兰的联络地址;
5.委托商标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6.表明正在或将要在斯威士兰使用该商标的声明书。
四、斯威士兰商标注册程序
1.代理机构提交斯威士兰商标申请并缴纳规定的费用后,斯威士兰注册官将根据斯威士兰商标法的规定对申请予以审查。如果符合要求,注册官将受理申请,并安排在公报上予以公告。
2.如果注册官拒绝申请,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修改申请、提出书面答复或申请听证。如果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将视为撤回申请。
3.商标在获准注册后将在公报上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4.任何人可以在公告期内基于以下理由对公告商标提出异议:公告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第4部分的规定;公告商标与他人在斯威士兰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引起混淆,而且异议人必须在提出异议的同时申请注册其在先使用的商标;公告商标与他人在斯威士兰使用的企业名称近似,容易引起混淆的;在斯威士兰的代理人未经国外被代理人的同意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公告商标的。
注册官收到异议后将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在2个月内进行答辩。如果不答辩,将视为自动放弃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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