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单位
必须是在惠州市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
对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给予倾斜支持。申报主体为企业的,鼓励与高校院所联合共建工程中心,共建单位在该领域的实验设备和研发人员可纳入申报主体核算。
二、申报数量
企业、科研院所只能申报1个工程中心,已建有市级工程中心的单位原则上不再受理申报。高等院校在未建有工程中心的领域可申报1个。
三、申报条件
(一)企业类工程中心认定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单位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技术水平,且具备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等能力。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芯片、人工智能、软件、生物医药、创意设计、科技服务、农业科技类等企业不低于1000万元)。上一年度研发费不少于100万元且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
3.拥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主任),及相对稳定的工程技术研发和实施队伍。专职研发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专职科研总人数的 60%。
4.设有相对集中的工程技术试验场地,具备开展产品研发和技术服务的仪器设备等科技基础设施,专有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150万元(芯片、人工智能、软件、生物医药、创意设计、科技服务、农业科技类等企业不低于100万元)。
5.申报单位在本领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具有较高的成果产出和转化水平。拥有2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
6.管理机制。有完善的管理架构和运行管理机制,有健全的研发体系和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二)公益类工程中心认定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本市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
2.申报单位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近三年在该申报行业(领域)的研发费不低于1000万元。
3.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主任),及相对稳定的工程技术研发和实施队伍。专职研发人员15人以上,其中博士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硕士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5人。
4.设有相对集中的工程技术试验场地,具备开展技术研发和技术服务的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申报领域专有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5.申报单位在本领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具有较高的成果产出和转化水平。应拥有3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不少于2项。
6.研发机构有完善的管理架构和运行管理机制,有健全的研发体系和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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