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近年来对知识产权特别是商标战略日渐重视,并逐步建章立制。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变化和发展,新的商标 法律问题还在不断涌现,特别是国内大批企业仍处于创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族品牌的艰难道路中,他们的品牌建设不仅遇到新的法律问题困扰,还不断遭到不法企业或个人的恶意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目前国内企业在品牌建设和商标保护中遇到了一些法律困境,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不利于民族品牌的培育和保护。现在大家都在鼓励企业创立驰名商标 ,但从《商标 法》规定来看,企业只有遇到商标侵权、假冒等问题才能去认定驰名商标,这显然无法满足和适应企业创立品牌的需求。当前我国仍处在社会经济发展和成长阶段,国家倡导的创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民族品牌这一远大目标远未实现。我们不否认那些经常遇到商标侵权、假冒案件的商标确实就是驰名商标,但如果只有商标侵权、假冒等案件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许多在消费者中具备很高知名度的品牌就可能失去平等的认可和受保护的机会。这显然与我们大力倡导和扶持民族品牌、鼓励企业创立更多驰名商标的知识产权国家战略是不相符合的。
其次,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力度不够。我国当前在商标注册时商品和服务分类太细,有四五十个类别,上千个小类,企业不可能花大量财力将每个商标在每一个小类去注册(实际上,企业如果这样做,还会遇到因为商标在这些类别上3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尴尬局面)。而且,除专门的研究人士外,普通消费者根本无法区分这些形形色色的类别。许多不法分子却借此抢注别人辛苦创立了知名度的商标,特别是在一些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注册。这不仅让那些已经辛苦创立品牌的企业又不得不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去制止抢注,而且也导致消费者不断受到“傍名牌”产品的混淆或误导。
此外,还有一些个人大钻法律空子,将商标抢注当成职业。这些人大多自己没有任何生产经营条件或设施,有的抢注到商标就转手倒卖,有的又再成立皮包公司通过商标授权、委托加工等方式制假售假。这种抢注商标的个人或皮包公司大行其道,不仅损害了知名商标的品牌声誉,更破坏了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要加强完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制止不法个人恶意抢注商标,有必要修订《商标法》。
第一,对驰名商标 、著名商标应建立主动认定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对于符合驰名商标条件、国内消费者认可的民族品牌应及时、主动认定其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 ,以促进、鼓励创立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品牌。同时,进一步完善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和办法,规范认定程序,以确保公开、公正的认定结果。
第二,加大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力度。对于符合认定条件的商标,一旦认定其为驰名商标,应当扩大其跨类保护的范围,及时、有效制止其认定之后不法企业或个人在其他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的商标抢注行为,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
第三,防范个人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加大对抢注者的制裁力度。鉴于个人实际上并不具备商标实际使用的条件,我们应当限制个人作为商标申请的主体,一方面提高个人提供使用证明的条件,另一方面要限制个人注册商标的转让。
首先,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不利于民族品牌的培育和保护。现在大家都在鼓励企业创立驰名商标 ,但从《商标 法》规定来看,企业只有遇到商标侵权、假冒等问题才能去认定驰名商标,这显然无法满足和适应企业创立品牌的需求。当前我国仍处在社会经济发展和成长阶段,国家倡导的创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民族品牌这一远大目标远未实现。我们不否认那些经常遇到商标侵权、假冒案件的商标确实就是驰名商标,但如果只有商标侵权、假冒等案件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许多在消费者中具备很高知名度的品牌就可能失去平等的认可和受保护的机会。这显然与我们大力倡导和扶持民族品牌、鼓励企业创立更多驰名商标的知识产权国家战略是不相符合的。
其次,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力度不够。我国当前在商标注册时商品和服务分类太细,有四五十个类别,上千个小类,企业不可能花大量财力将每个商标在每一个小类去注册(实际上,企业如果这样做,还会遇到因为商标在这些类别上3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尴尬局面)。而且,除专门的研究人士外,普通消费者根本无法区分这些形形色色的类别。许多不法分子却借此抢注别人辛苦创立了知名度的商标,特别是在一些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注册。这不仅让那些已经辛苦创立品牌的企业又不得不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去制止抢注,而且也导致消费者不断受到“傍名牌”产品的混淆或误导。
此外,还有一些个人大钻法律空子,将商标抢注当成职业。这些人大多自己没有任何生产经营条件或设施,有的抢注到商标就转手倒卖,有的又再成立皮包公司通过商标授权、委托加工等方式制假售假。这种抢注商标的个人或皮包公司大行其道,不仅损害了知名商标的品牌声誉,更破坏了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要加强完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制止不法个人恶意抢注商标,有必要修订《商标法》。
第一,对驰名商标 、著名商标应建立主动认定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对于符合驰名商标条件、国内消费者认可的民族品牌应及时、主动认定其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 ,以促进、鼓励创立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品牌。同时,进一步完善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和办法,规范认定程序,以确保公开、公正的认定结果。
第二,加大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力度。对于符合认定条件的商标,一旦认定其为驰名商标,应当扩大其跨类保护的范围,及时、有效制止其认定之后不法企业或个人在其他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的商标抢注行为,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
第三,防范个人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加大对抢注者的制裁力度。鉴于个人实际上并不具备商标实际使用的条件,我们应当限制个人作为商标申请的主体,一方面提高个人提供使用证明的条件,另一方面要限制个人注册商标的转让。
第四,对于商标侵权企业要严刑峻法,“罚到他倾家荡产”。我们不仅追究商标侵权企业的民事、行政责任,还要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使制假者得到一次制裁就不敢再制假售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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