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申报条件
1、一般要求
(1)申报主体需为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需在合作区的企业。
(2)申报主体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存在材料虚假或侵权等行为的项目申报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的,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将追回奖励或资助资金, 并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3)申报主体名称变更的应于申报时或变更后主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因未提交材料导致相关数据难以查实的,视为申报无效。
(4)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装订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同时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所提交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内容、格式应完全相同。
(5)申报项目所需材料清单中注明需查验原件的,请在书面材料受理时携带原件配合查验。
2、基本条件
(1)企业需符合本条的奖励申报要求。
(2)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申报单位申请及审核前两个自然年度内无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两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奖励:
(1)近两个自然年度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个自然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生态环境、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二、项目扶持标准
对首次新增纳入深汕合作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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