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改委部署和要求,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拟组织开展2022年(第29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2.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3.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0人;
4.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5.已于2020年9月5日前批复为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6.申报企业主营业务需符合《认定领域和重点》。
(二)申报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2.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4.2021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中,因评价不合格、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等情况被撤销资格的企业,今年不予推荐。
5.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逾期未验收的资助项目或逾期未退回应退补助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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