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申报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在装配式建筑领域具备较强的专业实力,具有成熟完善的技术体系或产品,拥有较好的科研创新能力,市场信誉良好,技术或产品在行业发展中有影响力;
3.具备完善的企业、项目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管控体系;
4.具有丰富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实践经验,且参与项目具有示范作用;
5.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
6.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若存在失信行为且被相关部门列入违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将依法限制申请;
7.应不低于“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各类产业基地应具备的资格和业绩条件”中对应基地类别的最低要求。
二、项目支持力度
经评审和审查符合条件的基地,将在“深圳市住建局网站”予以公示,并按《管理办法》对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予以认定和公布。
资助标准:国家级示范基地资助上限为100万元,广东省、深圳市级示范基地资助上限为50万元。省级或者市级示范基地获评国家级示范基地的,按国家级示范基地资助标准予以补差,省级、市级示范基地不重复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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