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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各区补助汇总

来源: 时间:2017-08-10 13:44:16 浏览次数:

【深圳龙华南山福田各区补助汇总】区区大放异彩,厉害啦。
2017-05-23 
龙华区
研发机构引进资助类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研发机构引进给予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引进研发机构的单位或者团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中央直属企业:隶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由中央直接管理的特大型企业;
(二)国内著名企业: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在国内排行前列,且上年度销售额50亿元以上;
(三)跨国公司:位列世界500强的国际知名企业;
(四)国家研究机构:国家出资设立的科研院所,或者已通过国家有关部委批准、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究机构;
(五)国家重点大学:国家重点支持的211工程、985工程中的高等院校;
(六)创新科研团队:广东省引进的创新科研团队、深圳市引进的“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
上述前五类机构与其他企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个人联合建设研发机构的,五类机构在所建设研发机构中相对控股且投资比例30%以上。
第四条 所建设的研发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行,其研发负责人由第三条规定的机构或者团队派出;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在自然科学相关领域从事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并符合龙华新区的产业重点发展方向;
(六)组织体系完善,有健全的规章制度,运行机制良好,并有具体的研发项目及中长期开发目标和发展规划;
(七)有稳定的科研人才队伍,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人数占机构总人数50%以上;
(八)具备一定的科研支撑条件,有固定的场所、科研仪器设备及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和软件资产占资产总额70%以上);
(九)企业设立的研发机构,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每年投入研发经费500万元以上,研发机构年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60%以上,研究开发经费占总收入30%以上;国家研究机构或国家重点大学设立的研发机构,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每年投入研发经费50万元以上;跨国公司设立的研发机构,应向其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设立的法人企业输出或转让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五条 新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对引进的研发机构每家给予不超过该研发机构已投入建设经费的50%、最高500万元的资助。
第六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科技人才创新资助类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科技人才创新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科技人才创新资助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硕士或归国留学本科人员近三年内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并入驻新区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
博士、硕士创办的科技企业,其持有的股权比例不低于50%;
归国留学本科人员创办的科技企业,其持有的股权比例不低于35%;
该博士、硕士、归国留学本科人员或其创办的科技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科技人员携带具有国内领先水平且有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等科技成果,近三年内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上年度纳税总额200万元以上且已经形成产业化规模;
(三)在新区工作两年以上的博士后;
(四)在新区工作的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
(五)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核心成员、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
(六)入选深圳市“孔雀计划”的企业技术与创新创业类高层次人才,并在新区开展技术项目攻关。
属于上述(三)、(四)、(五)、(六)款的,要求申请人所在单位是在新区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属于上述(四)、(五)、(六)款的,要求审批文件已经下达,相关资助经费已经到账。
第四条 申请人为企业的,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二)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三)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五条 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的,对博士、硕士或归国留学本科人员创办的科技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资助;
第六条 符合第三条第(二)款的,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七条 符合第三条第(三)款的,给予10万元资助;
第八条 符合第三条第(四)款的,给予30万元资助;
第九条 符合第三条第(五)款的,按每名核心成员30万元的标准对团队予以资助。由团队带头人具体分配各核心成员的资助金额;
第十条 符合第三条第(六)款的,按市“孔雀计划”所给予的资助予以等额配套资助;
第十一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同时,对第三条第(一)、(二)款,同一科技人才创办企业不重复给予资助。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类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新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分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资助、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创新能力提升资助。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新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资助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园等园区,所属行业为龙华新区重点发展产业;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拥有一支为科技创新和科技产业化提供共性技术、资源共享服务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至少配备本科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不少于2人,项目负责人具有博士学位或取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
(六)具有一定的技术装备或专业软件、科技资源、服务场所,能为高新技术发展和产业技术创新提供公共服务,服务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仪器设备原始购置价不少于500万元;国家对其有洁净度、温湿度控制、废水处理、防雷防静电等环境要求的,应当符合其要求;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标准的操作规程,并且通过了相关质量体系认证。建立了开放的服务机制,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技术平台建立了仪器设备和科研实验数据共享体系,每年至少提供50次对外技术服务;
(八)运行管理正常,财务实行独立核算,收支情况正常,依托单位能够提供稳定的资金、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条件;
(九)对新区内企业提供优惠服务;
(十)申请单位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上年度纳税总额须在300万元以上;申请单位为园区的,须为经新区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各类园区;
(十一)已经获得国家、省、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的单位不能申请新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
第五条 申请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创新能力提升资助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成运行三年后评估优秀的国家、省、市、新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二)评估优秀主要指标:建成后申请了六项发明专利或二十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依托单位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持续三年增长且上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600万元;
(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出的项目必须与自身行业、学科发展紧密相关、符合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研究方向,有利于提升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整体科研水平,产生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 对新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建设投入的50%、最高300万元资助,一次或数次拨付。
第七条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成运行三年后通过验收评估优秀的,给予原资助额的50%、最高100万元的创新能力提升资助。
第八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转移成果产业化资助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转移成果产业化资助的,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转移成果产业化资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技术转移机构资助的:
(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最近3年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技术转移机构正常运作1年以上;
(六)向龙华新区科技企业转移技术项目不少于5项;
(七)转移项目产业化良好,产生较大经济效益。
申请技术转移成果化产业资助的: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高新技术领域成果转化、产业化的科技型企业;
(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技术转移成果产业化项目是由高校、科研院所在近三年内转移到新区企业产业化,并且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六)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对技术转移机构,给予不超过已投入建设经费的50%,最高200万元的资助;对技术转移成果产业化的,给予每项不超过产业化已投入经费的50%、最高200万元的资助。
第五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资助类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产业化的科技型企业;
(六)合作项目与申请人所从事行业紧密相关,项目周期不超过两年;
(七)合作单位为海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世界500强企业,且具备开展合作项目的基础和条件;
(八)申请人与合作单位签订《技术开发(合作)合同》或《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明确合作形式、内容、时限、金额、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等;
(九)申请人研发资金充足,具备良好的产业化条件;
(十)上年度纳税额不低于300万元。
以下活动不予支持:
(一)申报单位代理、销售境外技术或者产品;
(二)合作方不参与合作研究。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对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入的5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第五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科技创新园资助类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科技创新园项目给予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 科技创新园资助分为科技创新园建设资助(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资助、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资助、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资助、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建设资助及软件园建设资助)、科技创新园房租资助。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新区科技创新园认定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第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分为两类:面向科技企业、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的孵化器,以及面向创客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
(一)面向科技企业、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的孵化器认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孵化器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2、孵化器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入驻孵化企业的面积不低于三分之二,且可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低于5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产权关系明晰;
3、具有完备的商务、网络、通讯等基本配套设施,可为孵化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申报、信息交流、人才引进、企业推介、对外合作、资金筹措和技术开发等多方位的服务;
4、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孵化器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60%;
5、孵化器要建立严格的毕业与淘汰制度,三年内孵化失败或被确定项目没有孵化前景的,可被强制淘汰。
(二)面向创客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认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新型孵化器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2、新型孵化器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且可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低于5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产权关系明晰;
3、具有完备的商务、网络、通讯等基本配套设施,可为创客提供信息交流、项目申报、对外合作、资金筹措和技术开发等多方位的服务。
4、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新型孵化器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60%;
5、新型孵化器要建立严格的毕业与淘汰制度,一年内孵化失败或被确定项目没有孵化前景的,可被强制淘汰。
(三)申请面向科技企业、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的孵化器建设资助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实际运营两年以上,入孵初创科技型企业3O家以上。
申请面向创客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建设资助还应符合以下条件:能为创客的项目研发活动提供基础研发设备,拥有创客成员100人以上。
第六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加速器经营管理机构注册于龙华新区,且加速器场地位于龙华新区;
(二)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龙华新区产业发展要求,有明确的产业导向;
(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实行市场化运作管理与高端创新资源对接;
(四)拥有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高成长科技企业租售的面积不低于三分之二;
(五)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六)与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高成长科技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
(七)在加速器内以及与加速器紧密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强,可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八)建立高成长科技企业准入机制,优选高成长科技企业入驻。
申请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资助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入驻高成长科技企业数量20家以上,在加速器内以及与加速器紧密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在10家以上。
第七条 高新技术产业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高新技术产业园的发展目标应当是:建设成为高效益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基地、创新人才的培养教育基地;
(二)园内经认定的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10家;
(三)园内企业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拥有区级或者区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中心不少于5家,园内企业承担省级以上科技创新项目累计不少于2项;
(四)园内拥有高新技术骨干企业不少于3家,且单个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文化创意、高效农业、知识型服务业产业园不低于2000万元),主导产品的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五)园内企业综合效益好,土地利用率高,具备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环保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园区内从事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不少于20家;
(二)园内经认定的国家或深圳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10家;
(三)园内经新区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不少于5家;
(四)园内企业综合效益好,土地利用率高,具备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环保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软件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软件园发展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中远期发展目标明确,并已制定相应的投资和实施计划;
(二)软件园地理边界明确,产权清晰,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园区的建设、管理和发展与国际接轨;
(三)软件园建设和发展环境优越,具有软件园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和后勤服务体系,以及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和通信网络设施,可为软件企业提供不少于100M的宽带接入网;
(四)软件园管理规范,设有独立、完善的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有能力配合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做好重点项目申报、推荐、管理和统计等方面的工作;
申请软件园建设资助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软件园以软件产业为支柱产业,注册入驻的软件企业数不少于30家,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
(二)软件园具有培育孵化中、小型软件企业和培育骨干企业的条件,软件园内软件产值增长显著,年增长幅度不低于30%;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软件在软件园产品结构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并拥有拳头软件产品,具备一定的软件出口能力。
第十条 申请科技创新园房租资助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入驻经新区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高新技术产业园、战略性新兴产业园、软件园。
(六)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申请单位同时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成立时间未超过5年,且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具备开办企业和实施孵化项目所需要的基本资金且资金来源明确;
3、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或生产,有自主研发能力,有高水平的专有技术或已获得相应技术发明专利;
4、有较强的技术开发队伍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
5、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经营的产品能满足市场需求并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6、有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对技术、市场、经营、管理有驾驭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团队,其中,科技人员应占员工总人数的50%以上。
(七)入驻科技企业加速器的申请单位同时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技术创新能力强,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员工总人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员工总人数的10%以上;
4、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
5、上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八)入驻软件园的申请单位同时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主要产品拥有有效期内的软件产品证书;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3、从事软件相关业务的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十一条 对面向科技企业、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的孵化器以及科技企业加速器、高新技术产业园、战略性新兴产业园、软件园给予不超过建设投入经费的50%、最高300万元的资助,对面向创客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给予不超过建设投入及三年房租经费的50%、最高300万元的资助,一次或数次拨付。
第十二条 对入驻经认定的科技创新园的科技企业、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的房租资助,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租金的50%,每月每平方米最高20元,对同一单位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资助起算日期一般以入园时间计算,但起算日期不早于2014年1月1日。其中:
(一)科技孵化企业最高资助面积500平方米;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一般中试、产业化项目的企业最高资助面积1000平方米;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最高资助2000平方米;
(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科技项目的企业,最高资助面积1万平方米。
第十三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科技孵化项目资助类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科技孵化项目给予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 科技孵化项目资助分为在孵项目资助、孵化毕业奖励。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在孵项目资助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在经过龙华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或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
(六)孵化项目符合高新技术产业目录和龙华新区产业发展导向,并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第五条 申请孵化毕业奖励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3年内在经过龙华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的企业;
(三)在龙华新区内实现产业化,毕业当年销售额不低于500万元且纳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孵化企业。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一般孵化项目,给予10万元的资助,已获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的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第七条 对经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孵化毕业的企业,在毕业后三年内,按其申请年度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指企业在龙华新区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新区地方留成)的50%给予资助,资助总额最高200万元。
第八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资助类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给予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技术创新项目符合高新技术产业目录和龙华新区产业发展导向,并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每项给予25万元的资助。
第五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引进资助类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引进项目给予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引进资助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三年内引进,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当年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的企业;
(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产业化的科技型企业;
(六)经新区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资助经费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认定当年及第二年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指企业在龙华新区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新区地方留成)的30%,每年最高3000万元。
第五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类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项目给予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2012年1月1日之后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属于首次认定);
(六)未在同级政府获得过同类资助。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家资助20万元。
第五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科技计划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申请书》(登陆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所有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件或电子文档)。

科技企业贷款贴息资助类

第二条 对科技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科技企业贷款贴息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经新区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
(六)已经获得在我市设立的银行分支机构发放支持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贷款的。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对科技贷款的贴息采取报销制,即:单位获得科技贷款并偿付了相应的利息之后,凭获得贷款和偿付利息的有关资料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申请报销;经审核给予贴息的,相应的贴息款一次性支付给单位。
第五条 贴息的范围为银行的贷款并在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用于产业化项目的一年或一年以内利息,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同单笔贷款。
同一贷款不允许在政府同一部门或不同部门重复申请贴息。
第六条 资助经费不超过利息的50%、最高150万元。
第七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科技企业上市和挂牌资助类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科技企业上市和挂牌项目给予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已由中介机构进行统一辅导从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2、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且支付了规定范围内的必要费用;
3、在海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
第四条 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龙华新区《关于加快转型升级建设产业强区的实施意见》所大力发展和支持的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
(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六)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七)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八)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九)经审计后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十)累计未分配利润不得为负;
(十一)上一年度净利润不低于300万元或上一年度盈利且营业收入不少于3000万元;
(十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已由中介机构进行统一辅导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2、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
(十三)在2013年12月13日之后完成挂牌的企业;
(十四)成功挂牌后第三年的12月31日之前申请。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五条 对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按照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成功上市三个阶段,一般企业分别给予以50万元、100万元、90万元,总计240万元的资助;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分别给予以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总计300万元的资助。对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按照股份改制、成功挂牌两个阶段,予以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分别最高50万元、160万元,总计最高210万元的资助。对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板上市的,按照挂牌和上市资助的差额予以补齐。
第六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科技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类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科技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给予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龙华新区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上年度销售额不低于1亿元。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对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给予每项资助不超过企业建设投入的50%,一般企业最高50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第五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软件开发项目资助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软件开发项目给予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软件开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企业;
(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软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
(六)上年度软件产品销售额不低于1000万元。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软件开发资助额度为10万元。
第五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创新科研团队配套资助类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和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给予配套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创新科研团队配套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已经获得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或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资助;
(六)广东省或深圳市资助经费已到账。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和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配套资金不超过上级资助额度的50%,最高500万元。
第五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南山区
  
第二章 创新能力提升支持计划
第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的目的为提升南山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孵化科技型创新企业,为南山打造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核心区提供能力支撑。
(一) 计划支持对象为在南山区新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独立法人组织。新型研发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生力军。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方式包括:
1、经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在南山区内新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
2、各级政府(国家、省、市、区)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落户在南山的研发机构。
3、国家级研发机构、央企在南山区单独设立或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的研发机构。
4、境外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在南山区单独设立或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的研发机构。
5、南山区内年销售收入100亿元(含)以上的大型骨干企业在区内单独设立或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的研发机构。
6、南山区内高校、科研机构在区内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的研发机构。
7、境外世界排名50以内的著名高校在区内单独设立或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的研发机构。
(二)新型研发机构的人员、场地、研发、产业化及孵化能力的具体要求见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
(三)计划支持内容为新型研发机构初创期建设补贴。补贴用于新型研发机构的设备购置、场地租用、研发人员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补贴。单个机构支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经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在南山区内新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单个机构只能获得一次补贴。
第六条  南山区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领航团队”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的目的为结合南山区“领航计划”人才发展政策的实施,加强作为第一创新要素的高端人才团队建设,打造国际化人才高地,夯实我区创新根基,为南山打造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核心区提供人才支撑。
(一) 计划支持对象为本年度和上年度已申请深圳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并通过第一轮专家评审但未立项的创新人才团队。本计划仅支持已在南山区注册企业或依靠单位为南山区内企业的创新人才团队。
(二) 计划支持内容为创新团队创业初期补贴。补贴用于设备购置、场地租用、研发人员费用。
(三) 计划支持额度为每团队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付办法参照深圳市“孔雀计划”团队资金支付办法,具体见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
第七条  国际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目的为鼓励区内机构“走出去”,支持其在海外以先进国家与地区分类设立国际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或国际合作直通车;同时支持将境外科技成果、创新机构等创新资源“引进来”。为南山打造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核心区提供国际化创新资源支撑。
(一)对区内科技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器等机构在海外设立技术转移中心、孵化器,开展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国际创新人才团队培育、产业前瞻性技术交流合作等项目给予资助。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建设支持。
(二)在南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且从事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平台搭建服务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优先支持获得国家级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八条  国内外发明专利申请支持计划。
(一)计划支持的对象为区内企事业单位、个人。
(二)计划支持内容和额度:
1、资助企事业单位、个人当年度国内发明专利申请:
(1)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每项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2500元(通过PCT 途径进入中国国内实审阶段的发明专利不再资助);
(2)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一次性资助2500 元。
每个单位年度国内发明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 万元,每个个人年度国内发明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资助企事业单位、个人当年度国外发明专利申请:
(1)通过PCT 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国际阶段企事业单位每项一次性资助1 万元,个人每项一次性资助0.3万元;国家阶段并获授权每项一次性资助1 万元,同一项发明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提出时,最多资助向2 个国家的申请;
(2)通过其他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并获授权的,每项一次性资助1.5 万元,同一项发明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提出时,最多资助向2 个国家的申请。
每个单位年度国外发明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 万元,每个个人年度国外发明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标准化工作和标准支持计划。
(一) 计划支持对象为区内承担标准化工作和标准制修订的单位。
(二) 计划支持内容和额度:
1、支持承担国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对承担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支持。
2、切块不超过300万元由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南山局管理用于推动标准战略工作。每项制修订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按照获得市标准化资助金额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每个单位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每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的资助金额不超过5千元,每个单位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认定的单位,按认定的级别,每个资助金额不超过8万元。每个单位年度标准化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科技奖励支持计划。
(一)支持对象:
1、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科技奖励的科技企业、科研机构及个人。
2、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奖的企事业单位。
3、以高等院校为主体开展的产学研合作示范项目。
(二)支持内容和额度:
1、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技奖的奖励3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奖励150万元;对于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均奖励100万元;对于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3名的均奖励50万元,非前3名的均奖励30万元。
2、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的奖励2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奖励100万元,非第一完成单位的奖励5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前3名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非3名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3、同一项目分别获得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可以分别提出申请。
4、对上一年度中国专利奖金奖的奖励50万元;对上一年度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的奖励25万元;对上一年度广东省专利奖金奖的奖励20万元,对上一年度广东省专利奖优秀奖的奖励15万元。
5、以高等院校为主体开展的产学研合作示范项目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
 
第三章 创新环境优化支持计划
 
第十二条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的目的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我区的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鼓励创新机构在我区设立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为我区提供具备良好软硬件环境的创业空间;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机构举办大型双创活动,整合创新创业服务资源;支持创客开展创新创业。通过举办创新南山“创业之星”大赛,吸引高质量的创业资源聚焦南山。
(一)计划支持对象和内容:
1、支持区内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提升其创新服务能力,为区内创客和中小科技企业提供较低成本、优良的创新创业空间和环境。本项计划所指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是指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客服务平台、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等创新型孵化载体。
2、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机构举办大型双创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创客主题论坛、创客大赛、竞技大赛、创客成果展、创客集市、创客年会、创客交流等活动。
3、支持创客开展创新创业,帮助其降低成本和风险。
4、设立大赛奖金,按企业成长组、初创团队组、大学生创新组对创新南山“创业之星”大赛年度参赛项目中胜出的项目予以奖励;设立单项奖,分为赛区类、合作类、企业(选手)类三类,对参与大赛的创业导师和媒体人以及在大赛进程中有突出表现的团队或个人给与奖励。
(二)计划支持额度:
1、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的资助根据其运营投入、服务能力、服务绩效、入孵团队等情况进行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为300万元。
2、对与区政府共同举办的双创活动,根据活动规模、活动影响力、海外参与度等情况进行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为300万元。
对与区科技主管部门共同举办的双创活动,根据活动规模、活动影响力、海外参与度等情况进行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为150万元。
  3、对创客的资助根据项目先进性、发展前景、项目团队、基础条件等情况进行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为50万元。
4、大赛奖金对每个获奖企业及团队奖励金额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奖金分比赛结束、在南山区设立公司两个阶段按照1:1的比例进行拨付(境外获奖项目不受此项规定限制);单项奖每个获奖单位奖励金额不超过3万元,总奖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科技服务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的目的为落实国家科技服务业区域试点建设要求,打造特色鲜明、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技服务业集群,充分发挥科技服务业在支撑科技创新、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传统产业升级等方面的作用。
(一)计划支持对象和内容:
1、依托“南山科技创新在线”平台,通过创新服务券的形式引导科技服务机构为辖区科技型企业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创新服务券分为两种,一种作为交易凭证,可抵扣科技服务交易费用;一种作为企业参加品牌科技服务活动的凭证。
2、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的南山区科技服务活动,支持创新能力较强、服务水平较高,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科技服务骨干机构为区内中小科技企业提供公益性质的服务。
3、鼓励区内科技企业、研发机构通过购买科技保险的方式有效分散和降低科技创新风险,进而促进企业和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对纳入南山区科技金融项目支持的区内中小科技企业、研发机构购买指定险种(指由中国保监会和科技部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专利保险等)的科技保险费用给予资助。
4、进一步降低区内中小科技企业的融资成本,对纳入南山区科技金融项目支持的区内中小科技企业在贷款过程中产生的利息及中间费用(包括担保费、保险费、评估费等)给予补贴。
5、支持投融资服务机构积极为区内科技中小企业提供创新性、有针对性的投融资服务,鼓励投融资机构降低企业准入门槛、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对纳入南山区科技金融支持计划的投融资服务机构提供风险代偿,按比例承担实际发生的贷款损失。
6、鼓励投融资服务机构扩大区内科技中小企业贷款风险敞口,降低企业贷款抵质押率,解决区内科技中小企业因资产轻导致融资难的问题,对纳入南山区科技金融支持计划的投融资服务机构提供风险补偿。
(二)计划支持额度:
1、单个科技企业资助年度内可使用创新服务券金额不超过50万元;服务机构按照券面金额的1.5倍获得专项资金资助,单个服务机构资助年度内最高可获得300万元资金资助。
2、单个品牌活动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提供品牌服务活动的机构每年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3、科技保险资助比例不超过企业或研发机构保险费用实际支出的50%,且每个单位年度申请总额不超过30万元。
4、利息补贴比例不超过贷款金额的5%,且不超过企业的实际利息支出总额,中间费用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支出的50%。以上两项对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5、风险代偿金承担的总风险代偿比例不超过合作机构在南山区科技金融支持计划实际发生贷款总额的10%,为每个企业的代偿比例不超过该企业贷款实际发生坏帐损失的50%,单个机构每年代偿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6、对纳入南山区科技金融支持计划的投融资服务机构提供风险补偿,对于贷款类项目的风险补偿比例不超过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的5%。
第十四条   “领航计划”高层次人才创业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的目的为鼓励南山区“领航计划”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创办科技企业,推动南山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一) 计划支持对象为南山区“领航计划”认定高层次人才创办的科技公司。
(二) 计划支持内容与额度:
1、公司成立三年内且拥有至少一项发明专利授权,或近一年内获得风险投资额,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2、对于参加当年度南山区“创业之星”大赛并获得前10名的科技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联盟支持计划。
(一)计划支持对象和内容。支持科技创新联盟(包括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知识产权联盟和标准联盟)开展产业研究、技术创新、标准研制和联盟标准推广、产业链合作、知识产权共享及推广、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拓展、跨区域交流合作、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营、与海外专业科技服务机构进行交流合作等方面的工作。
(二)计划支持额度。获得国家级资质的,每个联盟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获得省级资质的,每个联盟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获得市级资质的,每个联盟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获得区级资质的,每个联盟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每个单位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软科学研究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的目的为支持围绕我区科技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和科技创业相关的战略研究、规划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等开展的课题研究。
(一)计划支持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各类协会及组织等单位。
(二)计划支持内容。软科学研究计划支持的项目分为两类:一类是定向(重点)项目,项目名称(主标题)、研究内容及资助金额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设定,但可以增加副标题;另一类为非定向(自命题)项目,即申报单位自行拟定题目进行申报,要求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对决策有参考价值。
(三)计划项目支持额度为每项少于20万元。
第十七条  教育卫生专项支持计划。
本计划为切块管理专项计划。每年分别给区教育和卫生部门切块150万元,用于该部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一)教育专项支持计划。
1、计划支持对象和内容。支持全区教育系统中小学校(单位)承担科研项目,在学校组织管理、课程教材改革、教学方式变革、教师专业发展、学生核心素养培养、教学质量评价等领域开展创新实践,促进提升教育科研整体水平。
2、计划支持额度。区教育科技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重点项目每项资助3-5万元,一般项目每项支持1万元。
(二)卫生专项支持计划。
1、计划支持对象和内容。支持区属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开展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及实用性的卫生科技研究活动,结合我区实际,力求解决临床及公共卫生面临的重要问题,为南山居民创建安全高效的医疗卫生环境。
2、计划支持额度。区卫生科技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重点项目给予最高5万的支持,一般项目视实际项目执行情况给予1-4万的支持。
 
第四章 创新产业发展支持计划
 
第十八条  核心技术培育支持计划。
(一)国家级创新载体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目的为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承担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实施核心技术突破,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1、支持对象。上年度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的企事业单位。
2、支持内容和额度。给予300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
(二)企业研发投入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的目的为支持区内科技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市级科技重大项目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设立海外研发中心,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1、支持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南山注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
(2)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10%。
(3)在南山区上一纳税年度纳税总额不少于100万元。
2、支持内容和额度。
(1)给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5%,且最高不超过在南山区上一纳税年度纳税总额5%的研发投入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按该企业在南山纳税申报的营业收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纳税总额核算)。
(2)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在上年度承担省、市级科技重大项目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或在海外设立研发中心的,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50万元。
(3)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在上年度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4)上述(1)、(2)、(3)不重复支持,企业按最高额度享受。
第十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倍增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的目的为鼓励科技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壮大南山科技企业队伍,为南山打造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核心区提供技术创新主体支撑。
(一)计划支持对象为注册在南山,上年度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计划支持内容和额度。上年度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10万元财政奖励。
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再给予奖励。
 
 
 
福田区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第三条【新落户项目支持】对区重点引进的科技项目,给予相应支持。
(一)落户支持
对新落户企业(机构),按条件给予一次性落户支持,最高2000万元。
(二)办公用房支持
1、办公用房购置支持。新落户企业(机构)在我区购置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依条件给予购房支持,最高20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出售。
2、办公用房租赁支持。新落户企业(机构)在我区租赁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条件给予不超过3年的办公用房租赁支持,最高1000万元/年,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租赁区政府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享受房租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3、办公用房装修支持。新落户企业(机构)首次装修辖区内新购或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条件给予装修支持,最高500万元。
(三)搬迁费用支持
对新迁入我区的企业(机构),按条件给予搬迁费支持,最高300万元。
对新迁入企业(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团队成员,按条件给予临时安置支持,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5人计算,最高100万元。
(四)人才住房支持
新落户企业(机构)可按《福田区产业人才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申请租用政府人才住房;自行租赁社会物业的,按条件给予不超过3年的住房支持,最高3000元/套/月、3年累计不超过108万元。
(五)招商合作机构支持
经区政府认定的招商合作机构成功引进约定项目的,按条件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最高300万元/年。
 
第四条 【研发与创新(人才)支持】
(一)创新载体支持。以上年度公布的“深圳市创新载体名单”为准,按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标准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支持。由市级升级为省级、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二)研发机构支持。对在福田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福田产业发展相关的研发机构,获得市里立项支持或经专家评审后,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50%、最高500万元支持。
(三)“珠江人才计划”团队支持。对上年度“珠江人才计划”团队按第一档次(国际领先)、第二档次(国内顶尖、国际先进)、第三档次(国内先进)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支持。
(四)“孔雀计划”团队支持。对上年度“孔雀计划”孔雀团队按第一类(国际领先)、第二类(国内顶尖、国际先进)、第三类(国内先进),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支持。
同时满足上述(一)、(二)、(三)、(四)款条件两个(含)以上的同一单位,仅可申请其中一款支持,不得重复申报。
(五)R&D投入支持
辖区企业经核定的年度R&D经费投入超过50万元的,按10%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300万元。
 
第五条【企业经营支持】
(一)国高企业认定支持
对上年度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福田区注册企业,给予一次性认定支持20万元。
(二)科技小巨人支持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含)以上并在地统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在20%(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支持60万元;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在15%(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支持100万元。
(三)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支持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10%(含)以上的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根据其上年度营业收入给予最高不超过160万元支持。
(四)新兴产业企业高成长支持
对成立三年以上,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并从事深圳市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五大未来产业、以及福田区重点发展的金融科技、大数据等产业,同时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达30%(含)以上的,给予30万元支持。
 
第六条【促进绿色发展支持】
对辖区企业(机构)运用科技创新促进绿色发展的,依条件给予支持。
(一)绿色项目支持
对辖区企业开展节能减排、资源循环利用、优化能源结构以及建设绿色数据中心、园区循环化改造等节能环保项目,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的依条件给予支持,最高300万元。
(二)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支持
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在辖区内投资建设对社会公众开放的集中式快充站,按市级支持额度1:1给予配套支持;快充站外部供电线缆及供配电设施投资30万元以上的,依条件给予投资额30%的支持;单个快充站点的专项资金支持总额最高100万元。
对辖区经营性停车场(非政府物业)提供10个以上固定停车位建设集中式快充站、合作期达5年以上的,按1个固定停车位1万元标准一次性给予停车场业主支持。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
对辖区节能服务公司采用节能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福田辖区内实施节能改造、项目实际投入50万元以上的,依条件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四)绿色专业服务支持
对辖区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能源审计、能源对标、碳核查、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等节能环保专业服务,依条件给予最高5万元的支持。
(五)节能环保示范支持
对辖区企业获得绿色建筑、循环经济(或低碳)示范、节水示范单位等节能环保领域荣誉奖项的依条件给予支持,最高50万元。
对辖区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并通过市、区主管部门审核的,一次性给予13万元支持。
 
第八条【知识产权支持】
(一)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支持
对上年度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支持20万元。
(二)中国专利奖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或福田区户籍的自然人,每项中国专利金奖一次性支持50万元,每项中国专利优秀奖一次性支持25万元。多项专利获奖的,累计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三)贯标认证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支持。
(四)专利支持
上年度获得专利授权的企业或福田区户籍自然人,按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1、国内(包括香港、台湾、澳门)专利支持: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支持5000元;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支持2000元。
2、国外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申请支持:
(1)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支持3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支持2万元;
(3)被受理的PCT申请每件支持5000元(法人单位申请)或3000元(个人申请),个人申请PCT年度支持不超过5万元。
同一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支持不超过3个外国国家或地区。
(五)知识产权服务业支持
1、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支持
对获得“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的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2、代理机构设立支持
对2015年起在福田区新注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独立法人或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从专利代理资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专利案件代理量达到100件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支持。
3、代理服务支持
按代理机构的代理量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4、贯标辅导服务支持
知识产权机构或社会组织,其上一年辅导福田区注册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按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数给予该辅导机构或组织10万元/家的支持。
(六)标准化支持
1、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支持
(1)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按每年不超过4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按每年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3)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按每年不超过10万、5万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4)承担深圳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按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奖励。
2、完成标准研制项目的单位支持
(1)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支持;
(2)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支持。
上述(1)、(2)点支持总额合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科技金融支持】
(一)科技金融信贷贴息支持
1、科技孵化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50万元(含)至500万元(含)、期限为一年的合作银行贷款。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贷款利息40%的支持,通过指定担保机构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全额担保费支持,合计支持不超过120万元。
2、科技成长贷。符合科技成长贷条件的企业可申请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期限为一年的合作银行贷款。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贷款利息40%的支持,通过指定担保机构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全额担保费支持,合计支持不超过120万元。
3、科技助力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1000万元(含)以下,期限为一年的银行贷款。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4、知识产权质押贷。对于在福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经营的企业可通过知识产权(仅限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质押方式申请额度1000万元(含)以下、期限为一年的银行贷款。还清贷款本息后,按贷款利息及中介费用(担保费、评估费)的50%对申请企业进行支持,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2017年申请上述1、2、3、4款贷款的企业只能申请其中一款贴息。区产业主管部门对上述的“科技孵化贷”和“科技成长贷”承担贷款本金20%的风险。贷款本金发生风险代偿事项时,区产业主管部门承担的风险代偿金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中另行列支。风险代偿后,区产业主管部门需继续向有关主体追偿,并对产生风险企业进行处理。
(二)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贴息支持
对从事深圳市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五大未来产业或金融科技产业的中小微企业,已获得银行一年期贷款并于本年度还清贷款本息的,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上述第(一)、(二)款仅能申请其中一款,不得重复申请。
(三)科技保险支持
对辖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等购买指定险种(指由中国保监会和科技部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的科技保险费用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企业或研发机构保险费用实际支出的50%,且每个单位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双创与科技活动支持】
(一)众创大赛支持
经区政府备案认可的,给予有关的创客大赛或创新创业大赛等的办赛单位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二)科技活动支持
经区政府备案的科技活动,按实际发生的且不超过预算费用的50%给予支持,同一机构单次支持不超过30万元,全年累计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三)科技园区管理质量提升支持
经认定的辖区科技园区,根据第三方评估结果档次给予相应支持,按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科技园区环境建设支持
对认定的科技园区近三年来建设投入给予支持,经审计认可后可按实际资金投入的50%的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科技园区孵化类企业办公用房支持
注册成立时间不满24个月的园内企业,按照30元/平方米/月予以支持,最多连续支持36个月,支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六)科技园区聚集类企业办公用房支持
上年度对福田的经济发展贡献在50万元以上的园内企业,按照30元/平方米/月最高不超过700平方米予以支持。
(七)众创空间办公用房支持
 对国家级众创空间,按照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房租支持,累计支持时间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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