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收到由科技创新局发放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奖励,请问这笔奖励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因此,假如公司收到由科技创新局发放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奖励,可依照上述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剔除,也就是说,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奖励是不用交企业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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