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四条,“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对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级以上智慧城市、企业信息化或两化融合资助的项目,给予市资助额50%、最高100万元的配套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企业已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或已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或者建设项目上两年度内已获得市级以上智慧城市、企业信息化或两化融合项目资助且资助经费已经到账。
(三)奖励标准
1.对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2.对评为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评为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已获得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30万元奖励的,追加奖励20万元);
3.对获得市级以上智慧城市、企业信息化或两化融合资助的项目,给予市资助额50%、最高100万元的配套奖励;
4.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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