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计算机程序或者软件的规定为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其中关于“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这种“智力活动”中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它既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又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因此,指导人们进行这类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在判断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是否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以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均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该权利要求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也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对于一件实用新型申请,如果除主题名称外,其权利要求书中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内容是计算机软件,则该实用新型申请所要求保护的实质仍然只是计算机软件,属于一种方法,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不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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