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补贴——香港BUD补贴项目申请
2.1 符合资格申请的企业
2.1.1 所有按照《商业登记条例》(第 310 章)在香港登记,并在香港有实质业务运作的非上市企业,不论从事制造或服务行业,或是否已在自贸协定具有业务,均符合资格申请资助。主要在香港以外营运业务的企业或空壳公司将不视为在香港拥有实质业务。
2.1.2 申请企业必须提供相关文件,证明企业在申请资助期间在香港拥有实质业务,有关证明文件包括员工记录、报税表、或商业交易文件如商业合约、发票等。有关评审申请企业资格的各种考虑因素及可作为证明文件的例子。
2.1.3 如申请涉及自贸协定市场业务单位执行项目措施,申请企业必须提供相关文件,证明企业与自贸协定市场业务单位有直接投资关系。如申请企业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条件,将被视为与自贸协定市场业务单位有直接投资关系并符合资格申请资助:
(A) 申请企业持有自贸协定市场业务单位 50%以上的拥有权;
(B) 持有申请企业 30%或以上拥有权的股东(自然人),亦同时持有自贸协定市场业务单位 50%以上的拥有权;
(C) 申请企业及自贸协定市场业务单位由同一群股东(自然人)100%持有。
2.1.4 如申请企业或其主要股东(自然人)与自贸协定市场业务单位有其他投资关系,计划管理委员会亦可考虑是否符合资格申请资助,申请企业必须提供投资关系证明文件予计划管理委员会考虑。
2.1.5 在项目进行期间,申请企业必须维持资助条件。
2.1.6 生产力局有权要求申请企业提交额外证明文件以评审其申请资格及厘定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请资格。
2.2 符合资格的「第(i)类申请项目」服务提供者
2.2.1 申请企业如需外聘服务提供者协助制定「第(ii)类别的申请」中所要求的全盘业务发展计划,企业可提交「第(i)类申请项目」申请资助以聘任符合下列资格的服务提供者:
(A) 按《商业登记条例》(第 310 章)在香港登记至少一年的公司, 或属香港的法定机构,或拥有有效自贸协定营业执照的公司;
(B) 至少有一名主要负责成员具有五年或以上在香港或自贸协定市场发展品牌、升级转型及/或拓展营销的顾问实战经验(视乎需制定的全盘业务发展计划涉及的范围而定);
(C) 在申请时,至少已完成五个发展品牌、升级转型及/或拓展营销的项目(视乎需制定的全盘业务发展计划涉及的范围而定)。
该主要负责成员必须在整个研究期间积极参与该项顾问工作。上述要求将不时作出检讨和修改。
2.2.2 在提交申请时,申请企业必须同时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制定全盘业务发展计划的服务提供者符合2.2.1 部份所列的要求,当中包括服务提供者的注册文件、项目主要负责成员的工作经验、相关参考项目等。申请企业聘任合资格服务提供者时必须遵守 5.7 部份所述的采购程序。
2.2.3 受聘于申请企业以执行「第(ii)类别项目」的服务提供者/顾问/承判商,毋须符合 2.2.1 部份所述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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