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欧洲专利公约,所有技术发明均可进行欧洲专利申请。欧洲专利可以根据申请人的指定要求在欧洲专利公约的缔约国中生效。此外,根据欧洲专利局与某些国家的单独协议,申请人还可以要求欧洲专利在延伸国生效。
向EPO递交欧洲专利申请的流程如下:
一、递交欧洲专利申请
在欧洲没有住所或营业所的申请人需要任命一名代理人来进行欧洲专利申请。
欧洲专利申请文件包括授权申请书,发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如果有的话),摘要,优先权文件(如果有的话),授权代理文件(如果有的话),可以用任何语言编写,但没有使用EPO的官方语言(英语,法语,德语)时,需要后续提交翻译为以上三种语言之一的版本。
欧洲专利申请的提交将被视为已指定所有缔约国,延伸国家和生效国家,但是应确认随后指定/延伸/生效申请。确认指定/延伸/生效申请时,可以明确撤销某些国家的指定/延伸/生效申请。
二、形式审查
EPO将检查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并给合格的申请确认申请日期。
三、强制检索
欧洲专利局将根据其权限进行检索,以检索该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检索完成后,EPO将准备一份检索报告并提供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其交给申请人。
四、公开欧洲专利申请
申请和检索报告通常会在申请日期(包括优先权日期)起18个月后发布。
申请人应在公布后的6个月内决定是否要求进行实质性审查,在此期间,申请人还应支付规定的指定费,延伸费和生效费。
从申请公布之日起,欧洲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将在指定的国家/延伸国家/生效国家中受到临时保护,但某些国家可能要求将权利要求书的翻译件提交给该国家专利局。临时保护只有在翻译件公开之后才能获得。每个国家提供的临时保护不得低于该国家内公开的专利申请所享有的保护。
五、第三方意见
在欧洲专利申请公布后,任何人都可以向EPO提出有关发明是否符合授权条件的意见。EPO不会将最终结果通知第三方,但是会将意见通知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如果该欧洲专利申请未授权,则EPO将考虑该意见,但如果已授权欧洲专利申请,则将不考虑该意见,而是将其添加到专利文件中。
六、实质审查和授权
欧洲专利局收到实质审查申请后,将审查该申请是否符合授权条件。如果发现满足授权条件并且申请人已经支付了授权和公开费用,则EPO将发布授权决定并将其发布在欧洲专利公报中。
授权专利的有效期为自申请之日起20年,但必须依法支付年费。
七、国内生效
在公开发布授权决定后,通常情况下,授权的欧洲专利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国家,延伸国家和生效国家执行生效程序,然后才能生效。根据每个国家的法律的不同规定,申请人可能需要支付必要的费用,提交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的翻译版本等以执行生效的程序。但是,英国、德国、法国、瑞士、卢森堡、摩纳哥、列支敦士登、爱尔兰和阿尔巴尼亚不再需要进行国内生效程序,欧洲专利申请的授权将在这些国家自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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