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申请条件
(1)依托单位应是在深圳市(包括深汕合作区,下同)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或者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支持产品、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的大中型企业。已承担市工程中心组建任务的依托单位原则上不予重复认定。已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的单位不得申报。
(2)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3)企业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有持续的研发投入,上一年销售额不低于5000万元,近2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下同)每年的研发费用在10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2年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总计不少于15项(其中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植物新品种总计不少于7项)。
(5)申请组建的市工程技术中心需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其中拥有岗位专职研发人员20人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不少于10人(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不少于3人)。专职科研人员不得同时隶属于其他省部级以及市级科技创新载体。已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者不得列为工程技术中心人员。
(6)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研发专门用房面积500平米以上,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不包括生产用设备) , 仪器设备和专用软件的原值不低于700万元(软件类市工程技术中心相应的原值不低于400万元)。
(7)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8)申报单位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凡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单位两年内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
二、项目扶持力度
1.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认定的深圳市工程技术中心,按照依托单位上两年研发经费之和扣除同期财政补助部分后的50%进行核定, 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2.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给予单个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对评估结果“良好”的,给予单个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应当用于下一评估周期工程技术中心运行、续建、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对评估结果为“合格”的,不给予奖励。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令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一年;整改期满后,复评结果仍“不合格”的,取消其深圳市工程技术中心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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