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申报条件
(一)参照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企业。企业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3.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4.不存在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确因政策允许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标明并注明原因。
5.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二)专项条件
跨境电子商务独立站项目
(1)独立站2019年1月1日前上线运营,且持续运营情况良好,具有可持续性;
(2)独立站近一年(2020年7月-2021年6月)平均每月销售额30万美元及以上;
(3)申报企业需直接或间接持有申报独立站域名所有权主体不少于50%的股份。
二、项目扶持力度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独立站项目进行专家评审与专项审计,择优进行资助,每个项目给予200万元资助。每个企业申报资助的独立站项目数量不超过2个,其相关联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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