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申报条件
(一)科技创新园的场地须满足以下条件:
1.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其中用于科技企业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
2.场地属运营单位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物业的,要求有效租赁合同期不少于5年,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3.建有较完善的网络通讯、会议室等基础设施。
(二)科技创新园的运营服务须满足以下条件:
1.运营单位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科学详细的运营管理方案,且产业定位符合光明区主导产业方向;
2.专职运营管理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6人;
3.签约的科技服务机构不少于6家;
4.承诺每年度开展科技创新类服务活动不少于5场;
5.运营单位近三年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即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未受到10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运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无刑事犯罪记录。
(三)科技创新园的产业基础需满足以下条件:
1.拥有I类或I类(不含商标)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比例不低于30%;
2.科技企业数量或重大科研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备光明区主导产业集聚条件的园区,科技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
(2)具备光明区工业上楼条件的园区,科技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
(3)设有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创新载体的,科技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
(4)园区的科技企业数量不少于15家;
(5)入驻光明科学城相关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前沿交叉科研平台等)不少于1个。
二、项目支持力度
1.对新认定的科技创新园,予以运营单位一次性50万元资助。其中,按照《光明区科技创新产业园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七条开展认定的科技创新园,须于首次考核达标后,予以运营单位一次性50万元资助。
2.区科技创新局每年对有效期内(自认定当日起三年内)的科技创新园进行考核,按其运营投入、服务能力、高成长科技企业培育等情况进行A、B、C、D分档评分,考核结果为A档的,每年可获得一次性20万元资助,考核结果为B档的,每年可获得一次性10万元资助,考核结果为C档或D档的,不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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