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对象
广东省内注册的企业,在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建设运营的公共海外仓。
二、认定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在广东省内依法注册2年以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营情况良好,未违反我国和所在国法律法规;
2、有能力在境外国家(地区)建设运营仓储设施;
3、熟悉目的国(地区)相关海关政策法规、税务、法务等;
4、申报企业对外投资经营股权关系清晰,申报企业需直接或间接持有海外仓境外投资主体超过50%的股份;
5、具有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二)公共海外仓应具备的条件
1、在境外运营2年以上;
2、能为外贸经营主体提供通关物流、入库分拣、入库质检、本地配送、展示、售后维修、退换货管理、信息化数据服务、营销推广、金融等综合服务中的至少3项服务;
3、具备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信息化系统应包括ERP(企业资源管理系统)、WMS(仓库管理系统),ERP具备但不限于订单管理、库存管理、头程运输管理、计费结算等功能;
4、实现与国内外电商平台对接,匹配供需信息;
5、仓储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指单个仓储面积);
6、服务外贸经营主体50家以上,广东企业占比不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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