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专利分为发明专利(Brevet)和实用证书专利(Certificatd’Utilité),由法国工业产权局(INPI)负责受理和审查。外观设计申请虽然也是由INPI受理,但它未被纳入专利体系,而是作为另一种单独的工业产权。
1.发明专利
(1)保护客体:法国的发明专利保护产品和方法,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一些不受专利权保护的客体,例如理论、信息、计算机程序、商业方法等本身,以及违背社会公德和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动植物品种、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等。发明需要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
(2)审查周期:2-4年。
(3)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20年;自申请日起第1年开始逐年缴纳年费,第1年年费包含在申请费中,第2年年费需在专利申请的周年日支付。
(4)申请程序:提交申请→形式审查→检索→公布→实质审查→授权公告。
①申请:可用任何语言提交,以法语之外的语言提交需在两个月内补交法译文;申请后法国工业产权局发出申请号,获得申请日。
②形审:法国工业产权局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③检索:申请人须在申请时或在申请日起1个月的期限内缴付检索费,也可在收到通知后补交;当法国申请是首次申请(即未要求优先权)时,检索由欧洲专利局(EPO)进行;若法国申请为二次申请(即要求有优先权)时,初步检索报告由INPI出具;检索结果以带有书面意见的“初步检索报告”的形式提供。当初步检索报告在相关类别(主要是“X”或“Y”类)中引用有文件时,申请人须在3个月的时限(可延期)内对初步检索报告作出答复。
④公布: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后公布在法国工业产权官方公报上。
⑤实审:INPI根据初步检索报告中引用的现有技术、可能的第三方意见和申请人对此作出的答复进行实质审查,对实质授权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进行审查,申请人需对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辩,不符合授权条件的申请将被驳回;审查员起草最后的检索报告并附于授权专利后。
⑥授权与公告:若申请符合法律要求,法国工业产权局对该发明专利授予专利权并公告授权专利;授权后,官方下发电子专利权证书。
2.实用新型
(1)概念:法国的实用新型不同于中国,不仅能保护产品,也能保护方法。在法国,可就同一发明主题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2)审查周期:提交申请后1-2年授权。
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10年,自申请日起第1年开始逐年缴纳年费,第1年年费包含在申请费中,第2年年费需在专利申请的周年日支付。
(3)申请流程:
①申请:申请后法国工业产权局发出申请号,获得申请日;
②形审:法国工业产权局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③授权及公开:若实用新型申请符合法律要求,法国工业产权局予以该实用新型专利权,法国工业产权局一般不会对现有技术进行检索,除非有相应的明确请求并缴纳官费;
④证书:授权后,官方下发电子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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